一、投诉对象
我市各行政机关、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、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。
二、投诉内容
- 无法定依据或不依据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、行政事业性收费、行政检查措施等行为,或者执法不公、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的;
-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按规定时限内办结的;
- 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解答、不受理、不办理、或者放弃、拒绝履行职责的;
- 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合法法定要求的申请,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的;
- 未按规定公开有关文件和办事程序、标准、时限、条件的;
- 对当事人申请办理事项的有关资料损毁、丢失或泄密的;
- 违反规定强行指定中介机构、企业、产品的。
- 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摊派钱物、索要赞助、指定购买商品、接受有偿服务,利用职务或工作的便利“吃、拿、卡、要、报”的;
- 执行公务态度生硬、蛮横粗暴、故意刁难,或者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;
- 设立的举报、投诉、监督、服务等面向社会公开电话工作期间无人接听的。
三、投诉方式
受诉电话:0795-3210130
通信地址:宜春市平安路158号行政投诉中心
投诉工作流程